未形成人身依附性的快递员与配送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3/11/01 05:20:53  浏览次数:3158  

【案情】

甲生鲜公司与高某签订《XX优鲜微仓合作合同》,约定由高某负责甲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相应区域配送事宜,具体微仓名称为A\B两店,双方约定:高某需要聘用物流配送人员的,应与配送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并自行负担相应义务。高某与其聘用的配送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法律纠纷等,均与甲公司无关。2018年10月,杨某到案高某处应聘配送员,并开始负责配送甲公司的商品。具体流程为:区域内客户线上下订单,高某的微仓接单后由专人按订单理货并装袋,杨某使用甲公司APP配送员端接收配送订单并进行配送。高某每月统计杨某配送的订单数,按照每单X元的标准计算配送费,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配送费。杨某使用自有电动车作为配送工具。双方未订立或约定订立劳动合同,但杨某自认高某明确告知其无保底、不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5月,杨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周六日加班费。仲裁以杨某无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杨某诉至法院。诉请期间甲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高某为甲公司员工,负责区域门店管理工作,杨某认为高某即为甲公司的代理人,高某向其结算费用的行为即为甲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行为。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诉请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周六日加班费,而甲公司抗辩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结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用工实际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生产资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还是一次性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本案中,杨某自提供劳务开始就知晓并认可其接受案外人高某的领导和管理,系通过快递配送按单结算获得报酬,没有底薪亦不缴纳社会保险,且使用自有电动车进行配送。快递配送一单一结,具有独立性。杨某虽然也接受相关的制度管理,但其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的行政隶属关系,未形成人身及财产的紧密依附性。且高某其经营微仓与甲公司进行物流配送合作。高某是否属于甲公司员工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院对杨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生产资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考虑。在本案中,杨某与甲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杨某系通过快递配送软件按单结算获得报酬,没有底薪亦不缴纳社会保险,且使用自有电动车进行配送。快递配送一单一结,具有独立性。虽然也接受相关的制度管理,但其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的行政隶属关系,未形成人身及财产的紧密依附性,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某是否为甲公司的员工,是否自己经营微仓均不足以影响认定杨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部分事实的认定和论述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快递员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并不绝对,实务中应重点考虑其是否与相应主体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案例中相对独立和灵活的情形,一般不宜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基于合作形成的规律性与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人身依附性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二者混同。同时必须看到,案例中否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杨某工作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而非高某与甲公司的合作协议,从二审纠正一审认定的论证可以看出,甲公司与员工高某签订合作协议存在规避用工责任的嫌疑,如杨某较为固定专一配送甲公司生鲜产品或者杨某提出了工伤、病假等保障性诉求而非二倍工资等利益性诉求,则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概率将大幅提升。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转包经营项目的操作,存在较大风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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