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能否适用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
【案情】
甲公司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汪某(女)。2019年12月,汪某之女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自2017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为证实其主张,李某提供了其与汪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李某参加年会的照片。甲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并认可李某为该公司员工。经仲裁询问,李某提起劳动争议的目的视为补缴社会保险。由于在职期间未签署劳动合同且当地系统无用工备案,故无法补缴社保,遂提起劳动争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为人身依附性的用工管理事实。现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固定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甲公司为校外培训机构,该行业普遍存在大量兼职人员,兼职人员与培训机构之间的临时雇佣关系与受劳动法约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应有所区别。据此,鉴于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为补缴社保,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诉辩双方均陈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社保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故不适用自认制度,应当以双方举示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双方均陈述李某工资为3000元/月左右,发放时间为每月15号左右,但从微信转账记录看,李某与其母王某几乎没有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转账记录,仅在2019年7月之后有疑似工资的转账记录,但从金额看基本为1000元,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该转账也并非公司账户,因李某与王某之间系母女关系,长期存在大量各种类型的转账,无法清楚区别转账类型。转账记录显示的金额也与双方对工资的陈述不一致。因此,仅凭该证据也不能达到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据此驳回李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董监高的子女在单位空挂社保或吃空饷的现象,在某些企业比较常见。一旦后期投资人发生变更或产生其他争议,则容易派生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经司法确认后,会产生诸多后果,故在认定过程中应务必谨慎,特别是用人单位不做抗辩或象征性抗辩的情形下,一般裁审机构不会轻易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中用人单位直接自认的方式更不可取。此类操作涉及虚假诉讼,一旦查证属实,则可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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